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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主刀网络公证
目前,电信业、金融业以及网络服务商已将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的研究、开发列入自身发展战略之中,有的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无论是企业性认证中心,还是行业性、区域性认证机构似乎都不应是最合适的“第三方”,但是其间总有令人眼馋的商机。
如何成为“公正的第三方”
网络公证(Cybe Notary Authority 简写CNA),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Internet)技术,对互联网(Internet)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
毋庸置疑,所谓网络公证只是传统公证职能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延伸。尽管它将改变传统公证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其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电子文书将逐渐取代纸质文书在办公室里占据主导地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已不在是纸质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由电子签名签署,用电子数据形式加以保存的电子文书。
不难想象,在未来因特网(Internet)上,双方就买卖、拍卖等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后,迫切需要最终得到确认和备案,这就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为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双方交易的事实提供证明,从而为电子商务双方交易者消除担忧。因此,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的“公正的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全面介入,对于网络经济发展来说已是不可或缺的。就国内而言,谁来担任“公正的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最为合适?国家对此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电信业、金融业以及网络服务商已将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的研究、开发列入自身发展战略之中,有的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尽管这些认证机构以其提供的认证服务,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部分解决了网络安全和信用问题。但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最受信赖的中立机构。而现在问题是,无论是企业性认证中心,还是行业性、区域性认证机构都不应是最合适的“第三方”。
业内人士认为,传统的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证明机关,有着法律赋予的特殊的证明权,有着自己严格的办证体系和程序,早已为社会公众所承认和信赖。凭借这些优势,国内公证业完全有能力、有水平全面介入新兴的网络经济,开展网络公证领域的新业务。
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先行一步。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就已开展了网络公证的新业务,进行了一些网络公证的有益探索。就国内而言,也出现许多涉及网络的公证案例,如对侵权网页的证据保全公证,网上拍卖公证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网络公证前景看好,也是其他网络认证服务所不能比拟的。
技术与规则是两个支撑点
司法部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的专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公证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规则,目前也仅停留在理论研讨阶段,具体的操作模式一时还难以准确地加以描述。的确,没有实实在在的纸质公证文书,也看不见公证员或公证处的签名印章,充其量就是网络中的一些电子数据。习惯于传统公证的当事人,恐怕一时难以接受网络公证这一新鲜事物。而法律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无疑将是网络公证得以发展的两大支柱。介入互联网(Internet)进行网络公证,需要配套的法律理论应用程序,而国内现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立法在层次上效力最高的也仅仅是行政法规,倘无一部关于网络或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还停留计算机和网络建设、管理等发展初期的层面。
业内人士称,要开展网络公证,就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有资质要求的公证机构,这必然是一个结合了电子技术的公证机构。近一段时期,国内一些地方的公证处已开始进行一些“涉网”公证,如对侵权网页的证据保全,网上拍卖公证等等。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或保全证据的程序上,必须做到合法、公正。但即使公证员坐在当事人的电脑前亲眼看见显示器中显示的内容交替更新,也不能完全就此判定此时所见到的就是此时发生的信息交换。按照传统公证规则的要求,根本无法判断出眼前电脑网络联接情况,或者有没有“黑客”侵入网络系统。正如有人评论的那样,用传统公证的旧马鞍,去配网络公证这匹“黑马”,显然难以匹配。这些“涉网”公证的隐患也是不言而喻的。
网络公证从技术运作上讲,在网上操作非常快捷。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一份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省时、省力且准确性也高。当然,网络公证要真正投入实践仍需要规则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完善,比如,CA认证中公证离线审查业务、审查环节、审查细则;电子商务合同中数据证明的具体实现方式;相关网络公证软件的开发、技术标准、操作规则和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英国和以色列等国也出台相应的法律,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旨在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贸易;亚洲的印度、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也制订了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电子文档、数字签名以及在线交易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保护,形成了与电子商务配套的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2000年4月日本已向国会提交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案”,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网络公证的地位。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法,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为国内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依据。
摘之《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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