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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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将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并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同时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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